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宿舍住宿管理条例
海大后勤字〔2005〕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也是进行思想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本条例所称学生宿舍,包括校内外由中国海洋大学建造的学生宿舍、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中国海洋大学学生住宿的楼舍。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服务和引导,为广大住宿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营造良好的宿舍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海洋大学学生宿舍内所有在住学生(以下统称住宿学生),包括: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在册学生(以下统称计划内学生)和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计划外学生)。
第三条学生社区服务中心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生宿舍的安全、卫生、纪律、宿舍文化建设、文明宿舍评比、学生在宿舍内的纪实考评及提出违纪、违规事件处理的建议意见以及住宿分配调整、物业管理、家具管理,负责学生宿舍住宿资源的调配及日常维修工作。同时,学生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加以修订和完善。
第四条为了加强与学生的沟通,更好地为学生服务,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在各校区设立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办公室(以下统称中心办公室),并在各楼设立生活辅导员,对住宿学生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将围绕“让同学满意,请学校放心”的工作宗旨,为学生创造良好、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提高广大同学的生活质量,营造良好的文明氛围,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学生社区服务中心设有宿管信箱,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二章入住、住宿调整、退宿和校外住宿
第六条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及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计划外学生,愿意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可凭入学证明和有关证件到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办公室)办理住宿手续。
第七条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要求,住宿安排原则上采取同一院系学生住宿按班级相对集中、男女分宿的原则进行。住宿学生按照指定的宿舍楼、宿舍、床位住宿。未经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或更换宿舍、床位。硕博连读等学生的住宿先按照硕士生的标准予以安排,待同一级的硕士毕业后再按照博士生的住宿标准进行调整。本硕连读学生入学时先按本科生标准安排住宿,学士学位取得后再按相应的住宿标准调整。
第八条中心办公室在宿舍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安排申请者到指定的宿舍楼、宿舍、床位住宿,并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卡。住宿登记卡用于建立住宿人员档案,并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等工作的核对凭证。住宿协议一般参照学制签订。
第九条按学校有关规定,计划内学生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住宿,未经批准学生不得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校外住宿者,应在学年结束前两周(新生可在报到前)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学生宿舍实行查房和卫生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住宿费用的收取标准按照省市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计划内学生住宿费以学年为单位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
第十二条住宿调整须经中心办公室批准后进行。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楼之间的调整,由中心办公室通知财务部门修改住宿收费标准。经批准调整住宿的学生应在三天内完成搬迁。
第十三条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两周内到中心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至下一学年;下一学年如要复学,应在开学前一个月与学生社区服务中心联系,以便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住宿学生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停学、出国、培训到期及其它原因终止学籍、暂停学业的,应到中心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予保留。未办理退宿手续的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应缴纳住宿费。
第十五条学生离校、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在离宿时要注意爱护宿舍内公共财物,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应按价赔偿。
第十六条退宿的住宿学生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违者,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该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七条中心办公室根据学校住宿情况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不能阻挠调整工作。
第十八条因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应遵循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1.要求在校外住宿者,须在学年结束前两周(新生可在报到前)到学生社区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中国海洋大学校外住宿审批表》,并由学生家长、班主任签署同意意见,所在院(系)党委(总支)批准后方可在校外住宿,并到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通知财务部门停止住宿收费,同时取消原校内宿舍床位。
2.学生在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后仍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者,一经查出,立即终止其校内住宿资格,并加倍收取当年住宿费。
3.学生未办理校外住宿申请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属院(系)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或报告工作人员出面处理。
第二十条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在场学生应及时报警,并通知生活辅导员等宿舍楼管理人员组织学生撤离现场、利用灭火器灭火,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及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并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因擅自留宿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经查出后,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留宿者纪律处分,被留宿者,须加倍缴纳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严禁将宿舍钥匙借予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钥匙丢失后及时报告本楼生活辅导员,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统一更换门锁,新换门锁的成本费由责任人承担,违反本规定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所存有的宿舍钥匙仅为安全及维修等作用,原则上不外借。
第二十三条宿舍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个人物品应妥善保管,宿舍楼内大宗及大件物品进出须到值班室登记,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出。违反本规定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学校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
第二十四条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应主动报告本楼生活辅导员;住宿学生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患者,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二十五条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宿舍内严禁发生任何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和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保障宿舍公用设施、设备完好,创造良好的宿舍氛围。学校实行查房制度,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生活辅导员实施相关检查。宿舍内严禁发生有损公共秩序、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宿舍安全管理制度,配合管理人员管理。来访客人须在值班室登记,交押有效证件并换取访客证后方可进入宿舍;会客结束离开时须用访客证换取所押证件。会客时一般不超过2小时,以免影响周围同学,客人须在当天22:00前离开宿舍。上课时间及22:00点以后一律不予会客。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二十八条为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应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积极参加宿舍公益劳动。垃圾须倒入指定的垃圾集中堆放点;尊重、珍惜工作人员的劳动成果,保持走廊内“24小时无垃圾”;自觉保护环境,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二十九条宿舍是学生共同居住的公共场所,为保障住宿学生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秩序,住宿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讲究文明礼貌,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珍惜他人劳动成果,自觉服从并配合卫生和纪律检查。如有违反且不听劝阻者,参照本条例第十二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严禁在宿舍内经商或进行其它相关行为。未经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商业活动。学生有义务制止小商、小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报告生活辅导员。
第三十一条遵守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熄灯,严格执行宿舍楼作息时间规定。
1.晚归者必须说明理由并在“晚归登记本”上登记后方可入内。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定期将晚归学生姓名通报给所属院(系)及学生工作处。
2.对已经使用门禁系统的宿舍,晚归者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并注意关好门,注意防盗安全。
3.通宵供电的宿舍,成员间要协商好作息时间,晚上11:00后要保持安静,不得影响其他同学休息。
第五章公用设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宿舍楼和宿舍内的水电设施、电话线路、门窗、玻璃、家具及其它各项设施、设备等均由学校统一配置,为学校公共财产,应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
第三十三条宿舍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宿舍成员集体分工保管。未经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同意,不准私占公用家具和分配给其他同学的家具,一律不准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不允许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内使用,不能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调换宿舍时,家具(方凳除外)及其它公共设施、设备不能擅自搬迁。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住宿学生使用的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学生社区服务中心负责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修理。住宿学生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请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人为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见相关赔偿标准),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三十五条安装有门禁系统的宿舍楼,本楼住宿人员凭本人门禁卡进出;门禁卡仅限本人使用,严禁借与他人,丢失后及时报告本楼生活辅导员,并办理挂失补办手续。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六条提倡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提倡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现象。如发现水电设施损坏,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
第三十七条注意用电安全,禁止违章用电。住宿学生新添加的所有用电器(包括接线板)必须是经3C认证的、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电器设施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产品质量问题、使用不当或故障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电器使用者自行承担。违者将按本条例第十二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水、用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每人每月两吨水,本专科生每人每月2度电,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4度电,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6度电,寒暑假不补贴用电指标。超额部分按照学校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收费。
第七章其他设施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在宿舍内禁止使用额定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如有特殊需要需在宿舍内安装和使用额定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者须向中心办公室提出申请。大功率电器安装时,申请人必须持中心办公室批准的大功率电器安装许可证明,在申请人陪同下,由专业安装人员安装在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变更。大功率电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必须由专业人员维修。
第四十条学生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规定,如有违反将按照《中国海洋大学违纪处分条例》和本条例第十二章有关规定处理。
1.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须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的规定;
2.严禁私自跨宿舍、跨宿舍楼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
3.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严禁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碟片及从事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妨碍他人学习或休息;
4.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看黄色碟片和上黄色网站。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反动和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拥有者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借于他人使用计算机,出现违纪行为者,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要共同承担责任;
5.宿舍楼内可能出现电压异常波动甚至断电等现象,在宿舍内使用计算机的学生可以自行配置可靠的电源稳压保护器。学校不承担上述原因可能造成的各种责任。
第八章学生宿舍文明氛围建设
第四十一条为激发广大学生共建宿舍文化的热情,培养学生基础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创建规范、整洁、健康向上的住宿生活氛围和环境,真实反映学生在宿舍内的行为和表现,学校制定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宿舍卫生检查标准。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内容包括宿舍卫生成绩、个人卫生成绩、奖励事项、违纪事项、宿舍文明建设五大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素质测评和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为创造整洁优美的住宿环境,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规范化宿舍布置要求。宿舍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学生社区服务中心根据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卫生检查标准,由生活辅导员定期进行宿舍卫生、秩序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在册并通报学生工作处及各院(系)。
第四十三条建立宿舍卫生值周制度和宿舍长责任制度。宿舍内全体成员从开学第一周开始按照床位次序轮流值周。如宿舍人员发生变化,由宿舍长负责调整值周安排,并及时上报生活辅导员,由生活辅导员批准及更换记录,因住宿学生私换床位而出现卫生成绩统计错误,由责任者本人负责。
第四十四条为调动住宿学生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健康向上的宿舍生活氛围,学校每年组织一次大学生宿舍文化节,举办丰富多彩的宿舍文化活动,并评选出校级“文明宿舍”。“文明宿舍”评比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成绩,在“免检宿舍”中评比产生。
第九章 卫生“免检宿舍”申报办法
第四十五条为调动广大同学参与宿舍文明建设的积极性,增强同学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意识,创建规范、整洁、优雅的学习生活环境,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大力开展创建卫生“免检宿舍”活动。卫生“免检宿舍”评定标准及申报评定办法如下:
1.卫生“免检宿舍”评定标准
(1)宿舍内家具摆放规范合理;
(2)宿舍整洁、舒适、高雅;
(3)宿舍氛围健康向上,遵守作息时间,具有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值周生制度健全;
(4)宿舍卫生成绩保持优良。
2. 卫生“免检宿舍”申报办法
(1)由学生宿舍自愿向生活辅导员递交卫生“免检宿舍”申请;
(2)申报后由生活辅导员组织检查,连续两周卫生成绩达到优秀,并且宿舍卫生始终能保持良好状态,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给予确认并挂牌;
(3)卫生“免检宿舍”挂牌后由生活辅导员负责监督,其他宿舍及个人有权监督举报,如发现挂牌宿舍不符合卫生“免检宿舍”评定标准的,生活辅导员将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警示,对于受到两次警示而不整改的宿舍将取消卫生“免检宿舍”的称号。
第十章“文明宿舍”评比办法
第四十六条“文明宿舍”是学生宿舍文明评比的荣誉称号,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根据纪实考评结果,每学年开展一次中国海洋大学校级“文明宿舍”评比。评比标准如下:
1.团结向上。宿舍成员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加校、院(系)、班、宿舍楼组织的各项活动。成员之间团结互助,集体荣誉感强,敢于与不良行为作斗争;
2.勤奋学习。宿舍全体成员勤奋好学、遵守自修纪律、互帮互学,不断提高学习成绩;遵纪守法。宿舍全体成员模范遵守本条例和及有关公约;
3.卫生整洁。宿舍、个人及包干区卫生能始终保持整洁,全室成员积极参加公益卫生劳动,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宿舍卫生检查全年平均在优良以上,而且每周卫生检查均合格;
4.卫生“免检宿舍”如符合本条第1、2、3项标准,将直接授予“文明宿舍”称号。
第四十七条如果宿舍成员中有任何一种下列行为则取消该宿舍该学年“文明宿舍”的评选资格:
1.因违反宿舍管理条例,一人次以上(含一人次)受到学校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者;
2.因违反宿舍管理条例,二人次以上(含二人次)受校级通报批评者;
3.无正当理由夜间迟归二人次以上(含二人次);
4.违反自修纪律,在宿舍内玩游戏、打扑克等活动被查到二次以上(含二次)者。
第十一章奖励细则
第四十八条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每学年末,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将根据“文明宿舍”评比标准和各项检查结果评选中国海洋大学校级“文明宿舍”,并给予表彰及奖励;
2.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将抽查各宿舍楼环境卫生和宿舍卫生,每学年评选一次“文明宿舍楼”,颁发流动红旗;
3.住宿学生表现优良的班级,方有资格参加校级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评选。
4.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对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参与宿管工作的学生将给予奖励,并在记实考评中予以加分。
5.对节约水电、爱护公物、拾金不昧、关心同学,或对抓捕盗窃分子、小商小贩立功等好人好事予以表扬和奖励,并在学生宿舍综合记实考评中予以加分。
第十二章处罚细则
第四十九条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宿舍管理条例和住宿协议等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及本条例规定处理,直至移交相关部门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凡在宿舍内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的,将通报学校有关部门,并视其情节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当事人评奖评优资格,取消当事人所在班级评比校先进班集体的资格。
第五十一条宿舍楼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1.违反宿舍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制度的行为:
(1)使用违章电器、劣质电器、非安全电热器具(如热得快、电炉、电茶壶、电热褥、电取暖器、电烫斗、电吹风等)、无3C认证产品,及其它危害公共安全、不适宜在集体宿舍内使用的电器设备;
(2)非紧急情况下,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擅自移动、动用、损坏、破坏消防、消控设施、设备;
(3)因在宿舍楼内吸烟、乱扔烟蒂等过失引起火情、火险;
(4)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点燃蜡烛等),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烧煮饭菜等;
(5)堵塞、妨碍消防通道畅通,不听劝阻、造成严重后果;
(6)非安全用电造成严重后果;
(7)私撬强弱电箱,私改、私拉电线线路;
(8)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等危险物品;
(9)其它严重危害、妨碍公共安全和秩序的行为。
2.损害宿舍文明建设、扰乱宿舍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1)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履行宿舍检查职责或依法、依校规执行管理职责;
(2)恶意阻挠工作人员晚间熄灯;
(3)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摔爆响物等,不听劝阻者;
(4)在宿舍内酗酒引发事端者;
(5)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6)打架斗殴者;
(7)恶意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8)其它严重影响宿舍文明建设、公共秩序的行为。
2.故意损坏或过失损坏家具及其它公共设施、设备。
3.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者:
(1)从事各类盈利性、传销类及中介活动;
(2)容留异性在宿舍内住宿;
(3)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4)其它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宿舍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处理或批评教育,并在宿舍记实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者将按照《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1.宿舍内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
(1)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查;
(2)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或将水倒入垃圾桶内;
(3)在墙壁、楼道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单等;
(4)擅自装修宿舍;
(5)在走廊和房间内擅自拉绳晾晒衣物等;
(6)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7)将剩饭菜倒入下水道中,造成堵塞;
(8)打扫宿舍卫生用水直接冲洗地面,造成地面渗漏;
(9)造成公共用水用电严重浪费;
(10)其它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
2.宿舍内影响安全的行为:
(1)使用床头灯和充电应急灯;
(2)私拉网线、电话线,私调水电表;
(3)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宿舍、阳台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等;
(4)乱丢烟蒂;
(5)攀爬门窗、顶楼、栏杆等危险行为;
(6)私自配房门钥匙、调换门锁或将宿舍钥匙私借他人;
(7)私自调换宿舍、床位,占用其它床位,或将床位转租、转借他人;
(8)违反门禁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
(9)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
3.宿舍内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不文明的行为:
(1)自修时间及正常就寝时间大声喧哗或进行下棋、打球、踢球、溜冰等其它运动;
(2)不珍惜他人劳动成果;
(3)熄灯后通电话声音过大而影响他人;
(4)不注意控制计算机、收音机等使用音量或大声喧哗、唱歌、戏闹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5)有歧视他人的行为。
4.其它违反学校宿舍管理条例的相关行为。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它宿舍管理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者,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